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为此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 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
2014年8月下旬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为此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她一直蒙在鼓里,
2017年1月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
借款手续完备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
前不久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
在开庭审理中,法官说明来意后 ,随后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高女士应诉称 ,于是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高女士不服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
3年前 ,此后 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高女士同意后 ,保全金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
2015年8月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
就在汇款的当天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二审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高女士将张某 、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虚构债务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她感慨地说 :一直以来 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